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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气象部门2018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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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连市2018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7号)和《大连市气象部门2018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大气发〔2018〕12号)要求,结合长海县2018年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气象主管机构监督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内容

检查按照“双随机”制度,由执法大队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调阅检查、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对防雷安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为5%以上。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产权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四、监督检查依据

(一)防雷装置安装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雷装置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安排

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5%以上。

全年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督促整改率达到100%。

六、检查要求

(一)严格执行检查任务清单制度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要依据防雷安全检查任务清单(见附件1)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检查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任务清单携至检查单位归档。对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必须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制作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列清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双方签字后,一份留被检单位,一份携回检查单位归档。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填写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见附件3),并附相关文件或现场整改照片,按照规定期限报检查单位。检查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后,经核查报送材料,对无需现场复查的,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见附件4);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受检单位未按期提交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或督查督办,在确认防雷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后,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检查程序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应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5)。未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

(三)落实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防雷安全检查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4.docx

附件3.docx

附件5.docx

附件5-盛达气体.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