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2023-02-28
一、受理部门
由福利院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打印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四、所需材料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或《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填写的《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