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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政策问题的答疑

獐子岛镇人民政府

2022-08-23

关于低保政策问题的答疑

(獐子岛镇)

 

问:低保申办有哪几种类型?

吴刚:低保一般按户申办,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

问:按户申办低保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吴刚: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问:申办低保时,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吴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4个等级:未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视为未丧失劳动能力;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一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三级,语言听力残疾一、二级,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四级,语言听力残疾三、四级,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未确定工伤等级(未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鉴定(认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应再次进行鉴定(认定)。

问:低保申办中应向哪里申请?

吴刚: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提出申请;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殊人员单独申请低保,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吴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含)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18周岁以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等;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婚子女、35周岁以上成年未婚子女除外)。

问: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哪些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吴刚:(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官学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员。

问:在低保申办中,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吴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费)、护理费;义务兵的津贴、家庭优待金、退役安置费。

(二)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四)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五)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贴以及实习或者打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九)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市以上确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十)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十一)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十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一次性生活补贴金(慰问金)及其他社会救助(补助)类资金。

(十五)其他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问:不同劳动能力人员,在计算收入时有何规定?

吴刚:经劳动能力认定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稳定就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计算收入。在家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者不定期短暂性外出打零工的农村居民,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年8个月灵活就业核算其收入;实际收入超过上述数额的,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未就业的,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收入,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以不计算收入。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未就业的,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收入,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以不计算收入。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法定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定来源的按照无收入计算。

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吴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及其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房屋、商业保险、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问:哪些情形应当停止保障?

吴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份额的;

(三)放弃依法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四)拒绝授权、接受或者配合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在监狱服刑的;

(六)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本人或家庭成员出国经商、务工、定居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九)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停止保障的何时停发保障金?

吴刚:停止低保的,自作出停保决定的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问: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如何处理?

吴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因骗取低保金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申请低保时,应当经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