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政办发〔2018〕38号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海县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8-07-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成立大连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函〔2018〕1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成立长海县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与机构

组 长:蒋夙志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丽英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成 员:于  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振广  县综治办主任

王熙联  县编委办主任

傅吉堂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海林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安波  县教育局局长

李栋东  县公安局政委

苗华波  县人社民政局局长

王  恒  县司法局局长

杨  涛  县财政局局长

林  健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仁俊  县交通口岸局局长

林  戈  县农林水务局局长

马  军  县海洋渔业局局长

张  伟  县卫生计生局党组书记

陈海滨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刘海广  县信访局局长

李永然  县法院副院长

徐月华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允德  县总工会主席

梁金业  团县委书记

朱秀丽  县妇联副主席

衣淑庆  县残联理事长

赵  军  县税务局局长

丁  军  大长山岛镇政府镇长

        吴  宾  小长山岛镇政府镇长

        李宏伟  广鹿岛镇政府镇长

        单文华  獐子岛镇政府镇长

        王  东  海洋岛镇政府镇长

宁  军  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职责,苗华波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全县城乡救助帮扶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困难居民参加新农合及医疗救助经办工作;负责对困难职工认定救助工作;负责对全县单亲困难家庭开展救助工作;负责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学生和遭遇突发事件的残疾人家庭开展救助工作;协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发放困难家庭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组织协调县慈善总会开展扶贫帮困等救助工作;对县政府部署或交办的救助帮扶工作任务的贯彻、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县政府提出制定或调整救助帮扶政策的意见建议。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开展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城乡救助帮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救助途径和基本流程的宣传工作。

(二)县综治办: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镇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三)县编委办:负责加强救助帮扶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队伍建设,明确相关部门在救助帮扶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救助帮扶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县信访局:负责指导进一步健全信访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信访救助帮扶工作的事项。

(五)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救助帮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城乡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跨地区、跨部门开展核对的居民经济状况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及时统计、发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困难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情况以及价格变动对其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的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六)县教育局:负责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依法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有关教育方面的信息,协助受灾镇政府做好受灾师生救助;落实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督促教学机构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障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和出入境信息等的核对工作;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做好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警力保障,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八)县人社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冬季取暖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各镇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与分配和管理中央、省、市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发放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联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实现就业;负责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时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协调县慈善总会实施“生命之光”大病救助等扶贫帮困项目,创建覆盖全社会的募捐和救助长效机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九)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并督促落实,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为贫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救助管理政策,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县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十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将城镇困难居民住房救助纳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中,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完善,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居住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涉及住房方面的经济状况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住房方面的经济状况核对,依法及时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指导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改造对象等工作要求,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指导相关镇组织实施。

(十二)县交通口岸局:负责指导各级交通运输、口岸管理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乘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相关信息,做好灾害救助的相关交通运输工作。

  (十三)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困难居民收入认定标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法及时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相关信息,做好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灾害的相关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帮扶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政策;做好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灾害的相关救助工作。

(十四)县卫生计生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提高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进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对接,开展医疗费用和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好灾后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十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为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监护权转移政策提供指导和支持;强化法律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十六)县总工会:负责指导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十七)团县委:负责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争取“希望工程”支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工作体系,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八)县妇联:负责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抚育和教育能力;负责对贫困母亲、单亲困难家庭开展救助帮扶工作。

(十九)县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政策;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法及时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相关信息。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指导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各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救助帮扶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对救助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各项救助扶贫政策、申请审批程序、保障结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本地承担的社会救助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实施县政府部署的救助帮扶工作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探索建立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

(二十一)中国农业银行长海县支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金融支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