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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及暨收件清单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07-08

办事指南

一、办理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详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三、主要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收费→复审→核准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地点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东路51号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六、咨询电话

0411-39373916   0411-39373917   0411-89778656



收件清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

1.1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适用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土地面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及动迁协议。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原土地权属证书(原件);

6、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建自用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于对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新建自用房地产申请的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登记房地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原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批准决定书)];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无附图需提供详规图(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质监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原件);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房地产成果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9、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标准地名证明;

11、现场查看记录(包括申请登记的房屋照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坐落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坐落、地址发生变化的,适用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坐落变更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转移登记

因购买商品房可以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及开发销售企业。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网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制式合同(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结算发票、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5、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开发企业和购房业户);

6、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有土地存量房转移登记

因买卖国有土地二手房可以申请国有土地存量房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单宗划拨土地的,转让需要政府批准,批准出让的提供出让合同);

5、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7、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国有土地房屋互换转移登记

因权利人房屋互换可申请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互换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是房屋互换协议中记载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互换协议(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

4、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国有土地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因赠与、受赠国有土地房屋可以申请国有土地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屋赠与双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公证部门确认的公证文书可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书或受赠书(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因继承或受遗赠国有土地房屋可申请国有土地房屋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一)依公证书继承

1、申请人为《遗赠公证书》中确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单方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继承公证书》或有关继承的生效司法文书(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单身的需要提供单身承诺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无公证书继承

1、申请人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房屋继承人单方申请,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夫妻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单身的需要提供婚姻承诺书;

(3)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7)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房地产拍卖转移登记

因房屋拍卖引起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适用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是原不动产权权利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提供法院协助执行材料可以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4、拍卖《公告》;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土地动迁安置房屋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是是动迁安置单位和被安置人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结算,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

6、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的自然姓名、名称变更或企事业单位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更换情形适用本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证明材料:

(1)记载有曾用名与现用名内容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曾用名与现用名变更证明(原件);

(2)现役军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本人所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件变更证明(原件);

(3)原居民身份证与外籍护照相互变更的,应当提交使领馆或相关部门公证或认证的护照中文译本文件(原件);

(4)企事业名称变更的核准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离婚析产变更登记

因夫妻离婚分割国有土地房屋可以申请国有土地离婚析产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原夫妻双方,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民事部门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登记);

3、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交生效的离婚司法文书可单方申请(包括调整书、判决书);

4、身份证,户口;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6、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依夫妻关系共有权人变更登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现要求增加共有人或更换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夫妻双方,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5、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或权利人,单方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不动产拆迁批复、拆迁公告或《土地收储协议》;

5)房屋已经拆除的证明(照片);

6)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依据嘱托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人是嘱托机关指定的代理人,单方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行政注销批复文件(原件);

3)登记机构要求的提交的其他文件。

4)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因产权人放弃产权或房屋倒塌、起火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产权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1、申请人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房屋灭失说明及证明材料。

3)现场查看记录(含照片)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身份证明材料;

 

十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1、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2、申请人为海域使用权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取得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成果;

5、完税证明;

6、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收费收据或免征材料;

9、其他材料

 

十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1、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4)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海域使用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4)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提供同意变更材料;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者减免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收费收据或免征材料;

(8)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十九、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1、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

(2)依法转让、赠与的;

(3)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①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单;

    ②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

    ③其他转移证明材料;

(3)完税证明材料或免征材料

(4)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提供同意转移登记证明;

(5)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或减免材料;

(6)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权利人身份材料

    ②义务人身份材料

(7)收费收据或免征材料

(8)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3、赠与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①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单;

    ②海域使用权赠与协议;

    ③其他转移证明材料;

(3)完税证明材料或免征材料

(4)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提供同意转移登记证明;

(5)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或减免材料;

(6)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权利人身份材料

    ②义务人身份材料

(7)收费收据或免征材料

(8)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4、继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单;

(3)海域使用权继承公证书;

(4)无继承权公证书的提供:

    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③继承俱结保证书;

    ④继承人身份证明;

    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⑥放弃继承权人身份证明;

其他转移证明材料;

(5)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提供同意转移登记证明;

(6)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或减免材料;

(7)收费收据或免征材料

(8)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十、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或放弃海域使用权材料;

4、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函》;

5、现场查看记录(放弃海域使用权不需要);

6、现场照片(放弃海域使用权不需要);

7、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八、补发权证、登记证明

(一)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或档案复印件;

3、丢失声明书;

4、不动产已设立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补发权证的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5、身份证明材料;

6、作废公告(拟稿、公告截屏)。

 

二十九、换发权证、登记证明

(一)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①自然人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承诺;

②企业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③机关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房屋已设立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补发权证的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三十、依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申请人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自然人为身份证、户口或结婚证

②企业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③机关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5)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