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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

县医疗保障局

2020-07-03

依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近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加大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力度。

一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低收入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普通参保人员的50%。支付比例不实行分段标准,均为70%。 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分段标准及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二是纳入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50%予以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负担合规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0%予以救助;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其他有关重特大疾病种类和救助限额等,按照《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可自愿转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上述政策所规定的缴费和待遇不溯及以往,起付线累计计算;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身份认定、待遇发放、医疗服务和减免优惠、以及保费征收等工作,分别由财政、民政、医保、卫健、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落实。经初步测算,上述政策实施后,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新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2700余万元。

 

                            长海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