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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01-25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2)《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3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5)报纸公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7)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8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