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0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47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或者转让、转移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长海县环保局 | | 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