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0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36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长海县环保局 | | 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