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部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依据 | 服务机构 | 服务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 14-1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第三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有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 14-2 | |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72号)五、经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调查后,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可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说明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材料。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类别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如有必要,应联合具有相应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完成评估工作)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