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部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依据 | 服务机构 | 服务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 | 出具验资报告或清算报告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