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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2016-09-30

 

部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依据

服务机构

服务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出具验资报告或清算报告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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