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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09-0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200个时可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最高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数超过50个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x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