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行为,维护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秩序,建立公平、公正的海域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加快现代海洋牧场建设进程,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殖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征缴情况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长海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普查,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用海业户使用权,促进资源共享、用海公平。
二、普查原则
1.上下联动原则。普查工作由县政府组织,海洋渔业部门牵头,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共同参与。
2.重点突破原则。重点对全县养殖用海项目的规模、品种、组织形式、成分构成、欠缴情况等进行普查。
3.注重实效原则。注重实际,不走过场,做到陆地普查不漏证、现场核实不漏海、栏目填报不漏项、登记管理不漏人。
三、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浮筏养殖、底播增殖、滩涂管养、网箱养殖和围堰养殖等用海项目。重点是大长山、小长山、广鹿3个乡镇浮筏养殖用海项目及无证用海和违法占用航道、港口、锚泊地等不缴欠缴海域使用金等违法行为。
四、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共分为四个阶段。2011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16日至4月30日为自查自报和普查登记阶段;5月4日至5月20日为普查核实和汇总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海洋渔业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征缴情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例会和调度制度,做到普查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各项普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做好宣传。养殖用海普查主体是广大用海业户,涉及千家万户,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和通过说服动员、走访调查等方法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用海、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意识,促进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3.落实责任。县海洋渔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普查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派出工作组,充实普查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普查工作。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组与用海业户零距离接触优势,一家一家普查,一项一项登记。对个别久拖不缴海域使用金和以发包形式不确权办证并未纳入县政府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除填报普查表外,乡镇政府要有文字说明,使普查工作达到普查项目在案、登记内容齐全、项目填报规范。
4.保证经费。此次养殖海域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难度大、政策性强。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征缴情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长海县养殖海域普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
征缴情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春水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阮克滨 县海洋渔业局局长
成 员:刘成德 县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宋永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启利 县监察局副局长
杨 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玉玺 县交通口岸局副局长
周传英 县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
姜忠俊 大长山岛镇政府副镇长
刘运强 小长山乡政府副乡长
王军涛 广鹿乡政府副乡长
王忠强 獐子岛镇政府副镇长
王 东 海洋乡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海洋渔业局,刘成德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9882655。
附件2:
长海县养殖用海情况普查表
填报单位: 乡(镇)(章)
普查编号:2011- 号 普查日期:2011 年 月 日
用 海 状 况 | 确权主体 | 使用权个人 | | 性别 | ○男 ○女 | 年龄 | 岁 |
使用权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现住址 | | 户籍 | ○本地 ○外地 |
用海方式 | ○浮筏○网箱○底播○滩涂 ○围堰 ○立体 ○其它 | 养殖 品种 | 虾夷 | 栉孔 | 海湾 | 牡蛎 | 魁蚶 | 藻类 | 其它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台 |
持证 情况 | 海域使用 权证书 | ○有 ○无 | 确权面积 | | 亩 | 实际使用 | 亩 | 国海证号 | |
使用台筏 | | 台 | 实用台筏 | 台 |
欠缴海域使用金情况 | 欠缴年度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合计 |
欠缴金额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取得 方式 | ○申请 审批 | 发证时间 年 | ○招标、 拍卖 | 取得时间 年 |
用海期限 年 | 用海期限 年 |
○ 承包 | 承包期限 年 | 海域位置 | |
已用海时间 年 |
发包单位 | |
确权海域使用情况 | ○使用 | 是否已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辟拨 | ○有 ○无 |
○未使用 | 是否同意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销 | ○有 ○无 |
家庭状况 | 低保户 | ○是 ○否 | 生活困难户 | ○是 ○否 |
临时救济户 | ○是 ○否 | |
家庭主要成员从事其它行业情况 | ○干部 ○教师 ○退休职工 ○企业 ○开店 ○其它 | |
本人从事其它行业情况 | ○干部 ○教师 ○退休职工 ○企业 ○开店 ○其它 | |
填表人签名 | | 审核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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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符合条件的在“○”上划“√”。
2.‘海域位置’是指该海域所处本乡镇村级大概地理方位的文字表述。
3.户籍中:‘本地’是指持有本县户口;‘外地’是指非本县户口。
4.低保户、临时救济户、生活困难户的标准以乡镇核实为准。
5.同时报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
主题词:农业 渔业 海域使用△ 普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