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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3-24

长政办发〔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时期,是我县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的全面展开期,建设项目规模大、数量多、涉及范围和领域广,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将造成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开发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关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地处海防前哨,是全国唯一的海岛边境县,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军事设施在全县分布广泛、数量众多,为维护国家海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对外开放和长山群岛旅游避暑度假区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更多的外国人将会上岛旅游观光和投资创业,更多的项目将会在海岛开发建设,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巩固国防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最大限度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发挥其效能的前提下,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认真落实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各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各类规划时,应主动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建设项目尽量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在军事设施附近区域开发建设的工程,开工前,必须通报军事机关,并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不得在影响军事设施保密和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顾全大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确权划界、经济赔偿等问题。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军事设施保护单位要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控,防止破坏军事设施的情况发生;对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保密及安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大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要以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对广大领导干部广泛开展国防安全和保密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其准确把握经济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问题的处理原则,不断增强新形势下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军事 国防 保护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65711部队。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