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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海县应急救援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2-14

长政发〔201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应急救援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海县应急救援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应急救援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建立完善全县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长海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人武部、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各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按照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由县公安局牵头,依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建立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机构。
      (三)由县公安局牵头,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应急救援大队,作为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其主要负责人由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担任。
      (四)县公安、城建、环保、交通、农林、渔业、卫生、安监部门和长海海事处按照职责,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五)乡镇政府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作用,组建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六)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负责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七)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县应急办负责牵头组建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各有关单位负责根据自身职责,牵头组建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电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九)健全与驻岛要塞区、周边区市县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第六条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突发事件报警,根据报警或县政府指令,调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四)监督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 县应急救援大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基础上,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健全组织结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研究掌握队伍建设情况,协调、指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五)根据县政府授权,调度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其主要负责人由牵头组建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报县政府备案。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县应急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由各乡镇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报县政府备案。
      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乡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指定,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参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应急救援大队下达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
      (二)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制定应对方案;
      (三)参与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合作;
      (四)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县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严格的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队伍实力,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状态,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进入三级、四级警报预警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命令县应急救援大队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县政府授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和建议;
      (四)根据县政府要求,及时向上级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进入一级、二级警报预警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在县政府的指挥下,命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迅速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控制态势发展或灾情蔓延的准备;
      (二)命令县应急救援大队建议市应急救援支队启动应急预案获取增援,向市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请求调度县外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并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四)指挥有关单位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监测保护;
      (五)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七)指挥有关单位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八)要求有关单位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九)国家规定需要采取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由县政府或履行统一指挥处置职责的上级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行政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应急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乡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提供。
      第十九条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力量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尽最大可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由县政府或上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县乡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县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单位应加强队伍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定期组织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灾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1次以上(含本数,下同)演练;县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1次以上综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县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可能遂行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和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报告制度,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协调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应急管理△ 救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