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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2-14

长政发〔201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一、二级警报由市应急委决定。发布三、四级警报由县应急委决定,决定、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同时,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向驻岛要塞区、县人武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六条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件情况,提出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全县进入预警期,以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报请县应急委批准。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七条 预警信息应当明确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群众。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处于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应急管理△ 预测 信息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