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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1-19

长政办发〔201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4号),设立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二)划入长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以预防为主、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工作方向。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法定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加强对法定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高风险环节和假劣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各种技术标准、规章。
      2.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发布。
      3.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制定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5.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结核病综合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6.组织实施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组织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9.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11.组织制定全县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12.负责组织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13.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14.负责全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5.贯彻执行《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大连市献血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6.贯彻落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17.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8.负责拟订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19.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20.监测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负责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统计编报工作;负责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参与本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21.参与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工作制度,负责协调建立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22.制定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发布;参与推进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工作。
      23.实施健康家庭促进计划,深化优生优育工程,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指导家庭科学合理安排生育,促进家庭健康。
      24.编报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计划;承担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项经费的监管。
      25.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县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
      26.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社区、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对卫生先进乡镇和单位进行考核、命名和表彰。
      27.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除“四害”活动。
      28.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在乡村组织改水、改厕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9.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30.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3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32.依法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3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4.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
      35.负责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3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广告监测、警示宣传和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
      37.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
      39.负责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管理工作。
      4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科(献血办公室)、预防保健科(计划生育科技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法制与卫生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长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基层单位的文秘、档案、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处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的办复工作;实施、检查、指导上级部门确定的卫生人才发展政策和卫生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执行;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县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改工作;管理所属单位的编制和劳动工资;负责所属单位人才引进、人事调配、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等人事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卫生、计生和食药监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计生食药监财务会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物价、统计等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本部门的年终财务决算工作。
      (二)卫生应急办公室
      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全县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全县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开展备灾救灾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并通过总会向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发出救援呼吁,接受国际援助并监督其使用;管理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和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开展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宣传、组织工作;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关怀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工作;组织会员、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医政科(献血办公室)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与指导;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负责全县医疗信访的接待咨询,协调搞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组织制定全县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监督实施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全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贯彻执行《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大连市献血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用血审批工作;负责血液调剂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预防保健科(计划生育科技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疾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防病工作;组织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收集汇总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结核病综合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实施全县计划免疫工作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准;负责做好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科
      拟订全县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人口数据的分析研究,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预警预报;负责全县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指导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牵头“健康家庭促进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推进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推广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培训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特殊对象的生育审批工作。
      (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协会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协会开展活动,并做好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合作交流活动。
      (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工作;协助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治疗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八)法制与卫生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的组织、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和实施卫生执法责任制,做好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综合性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定劳动卫生、环境卫生、放射线卫生和学校卫生、母婴保健的准入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活动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化妆品、保健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拟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九)长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县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社区、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在乡村组织改水、改厕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卫生先进乡镇和单位进行考核、命名和表彰。
      四、人员编制
      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24名,其中:行政编制22名,工勤编制2名。
      部门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股级领导职数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附件:
 
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长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序号
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
备注
小计
行政
工勤
部门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小计
正职
副职
总计
24
22
2
5
1
4
9
 
部门领导
5
5
 
5
1
4
 
 
1
办公室
4
2
2
 
 
 
1
 
2
卫生应急办公室
1
1
 
 
 
 
1
 
3
医政科
(献血办公室)
3
3
 
 
 
 
1
 
4
预防保健科(计划生育科技科)
2
2
 
 
 
 
1
 
5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科
2
2
 
 
 
 
1
 
6
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科
1
1
 
 
 
 
1
 
7
药品医疗器械
监管科
2
2
 
 
 
 
1
 
8
法制与卫生食品化
妆品监管科(长海县
食品安全办公室)
2
2
 
 
 
 
1
 
9
长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
2
 
 
 
 
1
 

 
主题词:机构  编制 职能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