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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1-19

长政办发〔201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
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4号),设立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挂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党委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划入原长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2.将长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划给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3.加强国土资源、矿产管理、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执法监察职能。
      4.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5.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6.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监管。
      7.加强房屋行政管理方面职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8.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9.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城乡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供热、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住房管理、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方面管理办法。
      2.受县政府委托,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海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长海县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供热、人防等专业规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规划实施;指导审核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
      3.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市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4.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5.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承担及时提供全县土地利用数据的责任;负责城乡地籍地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及估价工作;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6.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及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征缴土地出让收入。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行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9.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0.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11.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12.承担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责任;负责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交易登记、房屋租赁、房屋档案、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
      13.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责任;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房屋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14.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负责弃管房屋管理;负责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15.负责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负责组织重要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会。
      16.依法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门头牌匾、户外广告。
      17.负责组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核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放线、验线。
      18.负责全县基础测绘管理,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监督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和使用。
      19.负责城乡建设方面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县政府重点工程前期准备有关工作,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0.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全县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21.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22.承担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23.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和竣工结算文件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24.负责全县供热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城市供热单位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供热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参与供热价格的拟订工作。
      25.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燃气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6.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27.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责任;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28.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执法监察工作。
      29.负责代收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负责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30.拟订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31.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负责县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32.负责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区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3.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3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35.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37.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地方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8.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3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40.负责组织编制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
      41.拟订人民防空发展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42.审批并监督管理各类人防工程。
      43.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44.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训练、演习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工作。
      45.承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46.负责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县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城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47.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人民防空等信息化建设、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48.指导并监督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房地产管理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管理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工作。
      4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起草局内重要文稿、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对文稿进行审核;负责汇总全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机关印章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行政事务、信息报送、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各类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负责机关群团、计生、老干部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办复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对国土和矿产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实施监察;组织审验监察人员资格证件;负责相关法规的宣传、汇编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监察;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本部门信访工作,具体承办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热线电话等信访事项;负责本科室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土地规划和地籍管理科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地籍管理办法;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审核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规划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和规划调整、修改的报批工作;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地籍统计工作;组织全县城镇地籍调查和汇总工作;组织全县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和汇总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抵押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协助执行土地查封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用和管理;负责土地规划、土地调查、地籍资料管理;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工作。
      (四)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指数的评定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负责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管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监督指导全县耕地保护开发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使用集体土地审查报批手续;负责全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工作;指导农村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活动;监督指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负责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负责初审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收支情况统计;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工作。
      (五)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监察、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矿产勘查、保护、合理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床评估备案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管理;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工作。
      (六)城乡规划管理科(城建档案馆)
      负责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审核乡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负责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发放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新建竣工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建筑外装饰规划方案审批;负责全县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标志管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行业管理,接收、管理、保管建设工程档案及有关资料并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审查有关资料,核发《城建档案审核意见书》;负责向社会提供有偿查询服务。
      (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科(供热办、招标办)
      负责拟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和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协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培训、建设劳务职业资格理论培训以及实际操作考核、鉴定工作;负责外地来岛施工企业的审查、管理和监督以及全县建筑业外来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供热质量监督,调处安全生产、供热纠纷、上访问题以及违法违规采暖、恶意欠费、不按标准供热问题;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项目论证、审查审核、竣工验收以及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查处燃气行业违章违法行为。
      (八)人民防空管理科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负责“三防”知识教育、专业队伍训练、战备宣传工作;负责防空警报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地下室的建设审批、验收和人防档案管理;负责人防易地建设管理工作。
      (九)生态法制科
      监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规情况;监督环保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行行为;负责对提出环保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负责送达;负责环保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开发与污控科
      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五年计划以及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篇章;负责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制定并监督实施环保系统自身建设计划;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组织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发展各项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污染源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区域环境质量要求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治理工作和“三废”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排污收费预决算工作;依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验发排污许可证;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负责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防治工作;管理辖区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辖区内生态农村建设及有机食品开发认证、培育和基地建设;负责国家级生态县及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负责辖区内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及海洋环境保护;负责环境定量考核、乡镇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办全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四、人员编制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员编制30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工勤编制1名。
      部门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将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房屋执法监察等房屋行政管理有关职责交给长海县房地产管理处;将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有关职责交给长海县市政管理所。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附件: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县
环境保护局、长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序号
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
备注
小计
行政
工勤
部门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小计
正职
副职
总    计
30
29
1
5
1
4
10
 
部门领导
5
5
 
5
1
4
 
 
1
办  公  室
3
2
1
 
 
 
1
 
2
法规监察科
3
3
 
 
 
 
1
 
3
土地规划和地籍管理科
3
3
 
 
 
 
1
 
4
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科
3
3
 
 
 
 
1
 
5
地质矿产管理科
2
2
 
 
 
 
1
 
6
城乡规划管理科
(城建档案馆)
3
3
 
 
 
 
1
 
7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科(供热办、招标办)
3
3
 
 
 
 
1
 
8
人民防空管理科
1
1
 
 
 
 
1
 
9
生态法制科
2
2
 
 
 
 
1
 
10
开发与污控科
2
2
 
 
 
 
1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