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11-01-19

长政办发〔201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4号),设立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挂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党委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长海县人事局、原长海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二)将县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的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长海县商务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六)加强统筹社会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工作职责。
      (十)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社团管理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协调选拔招聘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境)外专家和其它人员来我县就业管理政策。
      (四)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各类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健全各类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承担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家、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退休、伤亡抚恤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统计、工资基金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康复工作。
      (七)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落实;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设置和考试录用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管理,拟定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各项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长海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政府奖励制度的落实。
      (八)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工作;负责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及特殊人员安置工作;综合管理引进智力工作,负责引智成果推广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人事关系政策,完善劳动人事关系协调机制;承担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和工时审批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受安置,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拟定救灾工作政策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并负责核查上报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助捐赠;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十二)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全县老年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长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财务、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投诉、查处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二)公务员科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负责拟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设置和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承办长海县人民政府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工作;承担长海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市政府对长海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办公室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综合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引进智力及成果推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人才引进,统筹协调选拔招聘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四)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科
      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退休工作;编制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等相关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审签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监督企业执行工资总额的提留;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工作。
      (五)救灾救助科
      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定、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负责管理、分配、划拨和监督检查救灾救济款物;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指导慈善机构开展社会捐赠;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工作;负责三无人员、五保户供养,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及困难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工作;负责全县扶贫帮困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居家养老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老龄工作。
      (六)优抚安置科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优抚、双拥、安置等项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离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承担县双拥办、县“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民族宗教事务科)
      负责国家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提出全县婚姻、殡葬、收养的管理措施;负责乡镇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民间组织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村务公开和社区服务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协调有关部门与社区组织的关系;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的审核、审批、监督工作;承担县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九)劳动关系与信访仲裁科(仲裁院)
      规范和指导全县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工资协调机制;调整、确认和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和监察用人单位的网上用工备案及工时审批工作。履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推进仲裁院实体化建设;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信访仲裁工作;负责企业失业人员证明管理和裁减人员备案;负责下岗人员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负责有关人事、劳动、民政等信访案件。
      (十)社会保障科
      负责拟订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伤认定、伤(病)残鉴定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制24名。其中行政编制2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部门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4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它事项
      (一)机构合并后,原隶属于长海县人事局、长海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变更为隶属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二)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交给长海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三)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职责交给长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附件: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序号
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
备注
小计
行政
工勤
部门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小计
正职
副职
总    计
24
23
1
5
1
4
10
 
部门领导
5
5
 
5
1
4
 
 
1
办公室(规划财务与
基金监督科)
3
2
1
 
 
 
1
 
2
公务员科
1
1
 
 
 
 
1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
2
 
 
 
 
1
 
4
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科
2
2
 
 
 
 
1
 
5
救灾救助科
2
2
 
 
 
 
1
 
6
优抚安置科
2
2
 
 
 
 
1
 
7
社会事务科(民族宗教事务科)
2
2
 
 
 
 
1
 
8
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1
1
 
 
 
 
1
 
9
劳动关系与信访
仲裁科
2
2
 
 
 
 
1
 
10
社会保障科
2
2
 
 
 
 
1
 
 
 
 
 
 
 
 
 
 
 
 
 
 
 
 
 
 
 
 
 
主题词:机构  编制  职能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