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废止)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09-07-29

长政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权拍卖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六届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权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管辖范围内养殖用海的,以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殖海域是指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使用金分为海域使用基准金和海域使用增量金。海域使用基准金额度以通过申请形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标准收取;海域使用增量金是指海域拍卖的成交价格。

通过拍卖形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受让人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增量金,并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基准金。

       第七条 拍卖海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域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地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属于经营性用海;

      (三)海域使用权属明晰、宗海四至界址清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的拍卖工作。

      第九条 拍卖海域必须经有国家海域测绘资质的机构依法对该海域进行测绘,出具宗海四至坐标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标的底价,提出拟拍卖海域的起叫价。拍卖起叫价的确定,应当由县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在拍卖活动结束之前,起叫价等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评估结果等编制海域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方案;

     (二)拍卖公告;

     (三)海域的地理位置、面积及宗海四至坐标图;

     (四)竞买申请书;

     (五)成交确认书;

     (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日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期限;

     (三)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方式;

     (五)竞买人的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履约保证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应当载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要求材料等。

     第十四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应当通知竞买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参加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文件内容的,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拍卖按以下原则确定买受人:

     (一)在规定期限内同一海域只有一个申请者,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确定该申请者为买受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申请者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高的为买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清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它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没有起叫价的,应明确提示),宣布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同时说明可在拍卖中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竞价幅度,最高竞价未达到起叫价时,可终止拍卖;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竞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主持人宣布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

     (八)以拍卖方式确定买受人后,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增量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后,买受人必须在十日内签订《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增量金和首个年度应缴海域使用基准金以及海域测绘、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该海域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海域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拍卖。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签订《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增量金和首个年度应缴海域使用基准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海域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保证金,同时,退回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和买受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拍卖活动的,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缔其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海域使用增量金和首个年度海域使用基准金后,应当按照《海域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和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拍卖活动中,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在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海域 拍卖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

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印8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