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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33号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海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府办文书科

2023-0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六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海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辽宁省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人员,是指因县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的长海县在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是指县政府将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县人社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综合管理;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核准和综合地价费用解缴;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县农林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情况,协调享受保障农民的界定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管理,协助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被征地人员界定和参保登记、申报及费用缴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费用收缴、待遇审核和给付。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资格认定

    第五条 凡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具有长海县在册户籍(因入伍、就学而迁出户口者视同具有在册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土地承包时确权不确地的村,以村民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的土地面积为基数,以土地承包时自然屯为单位,确定人均土地份额,每个家庭中失去一个土地份额就确定为一个保障对象,不足一个份额高于半个份额(含半个份额)的按一个份额计算,低于半个份额的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补偿或安置。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保障待遇:

    (一)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及其所产生的自然增长人口;

    (二)被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户口迁出长海县辖区的(入伍、就学除外);

    (四)其它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八条 资格认定:

    (一)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被征地人员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名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被征地人员填写《长海县征地保障对象审批表》,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通过社区(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人社民政部门认定,统一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二)保障对象按规定办理保障手续后,以征收土地时间为基准,次月起享受被征地人员保障待遇。

第九条 已纳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十条 县政府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保障对象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缴费至15年。缴费基数按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保障对象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以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为基准,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由县政府参照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标准,按月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标准可视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其土地被征收的,县政府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缴纳的,按对应期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城镇职工退休手续的被征地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享受第十二条的补贴政策。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被征地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由县政府按照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其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对象享受大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未达到25年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缴至25年,补缴标准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海县农转城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82号)执行。保障对象退休后享受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以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为基准,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由县政府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为其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对象享受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其土地被征收的,县政府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缴纳的,按对应期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大连市城镇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仍按原渠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享受第十六条补贴政策。

 

    第五章  就业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城镇失业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开展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列支。

 

    第六章  保障账户及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县财政和各乡镇政府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一)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人员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

    (二)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人员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三)  按照不低于被征地人员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四)县财政补助资金。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缴纳程序:

    (一)保障对象确认后30日内,由乡镇政府负责填写相应的社会保险审批表,并提交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经县人社民政部门认定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乡镇政府每月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费用支出额度。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养老金和缴纳保障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县财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被征地人员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隐瞒、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保障的,依法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依据的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长海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长政发〔2008〕66号)同时废止。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